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工作方案》业经十届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3日
珠海市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保护水源生态环境,保障澳门、珠海供水安全,改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水平,按照《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珠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珠海市财政生态保护转移支付办法》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长效机制,促进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加大生态保护力度。使保护者得到扶持与激励,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的自觉自愿自利,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确保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国家及省下达的考核要求,全年不发生重大水源污染事故。
二、扶持激励资金
(一)资金来源
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原则,每年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资金(以下简称扶持激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筹集。市和各区政府(管委会)当年的分担数按上一年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比计算(不含斗门区政府,下同)。各区政府(管委会)需在上解通知下达后30日内将需分担的资金上解市财政。
(二)资金构成
年度扶持激励资金分两部分,扶持激励资金=扶持性资金+激励性资金,其中:扶持性资金为7500万元,激励性资金为当年年度扶持激励资金数额减去扶持性部分再乘以考核得分比例确定。
(三)资金额度
2019年的年度扶持激励资金数额为8500万元(扶持性资金7500万+激励性资金1000万),以后年度扶持激励资金数额将随我市年经济增长比例的变化而动态调整,本年度扶持激励资金数额=上年度扶持激励资金数额×(1+上年度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率),其中当年实际拨付数按考核办法(附件1)核算。
(四)资金下拨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年度扶持激励资金预算,其中,扶持性资金在预算年度开始后由市财政局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办理资金下达给斗门区政府;激励性资金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市财政局筹集资金情况和上一年度考核结果核算资金额度,报市政府审批后,再下达给斗门区政府。
(五)资金使用
每年市、区两级财政筹集固定数额扶持激励资金,由斗门区政府使用。超支部分由斗门区政府自行负担;若有结余,由市级财政在下一年度减少相应筹集数。
扶持激励资金应用于保护河流型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开展相关扶持激励工作,保障社会民生。斗门区政府可从扶持激励资金中提取不超过1%的资金作为管理经费,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支出,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评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信息化建设、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突发性水源污染事故处置、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源地达标建设和日常巡查、饮用水水源保护科技研究等。
三、扶持激励范围和方式
(一)扶持激励对象
斗门区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造成经济发展受限和因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付出额外成本的镇(街)、村(居)、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扶持激励项目
可用于居民生活补贴及其他有利于水源保护工作的项目(附件2)。
(三)发放方式
对于发放扶持激励对象生活补贴的,由斗门区政府按以社保卡为主要发放载体的“一卡通”管理要求执行。其他项目发放方式由斗门区政府在区级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实施办法中明确。
四、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扶持激励资金预算编制,牵头统筹每年度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及扶持激励资金的发放情况等相关工作进行跟踪监督、考核工作;组织开展扶持激励资金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
市财政局: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资金的协管部门。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对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及扶持激励资金的下达、使用情况等相关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及考核评价。
市水务局: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资金的协管部门。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对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及扶持激励资金的使用情况等相关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及考核评价。
市审计局:依法对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斗门区政府:充分考虑社会影响因素,根据本方案相关要求,明确具体扶持激励范围、扶持激励对象、扶持激励项目、发放方式、扶持激励标准、分配比例、审核、发放流程和奖惩等事项,自行制定科学合法的区级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实施办法,并做好政策解释;负责扶持激励资金的核实发放;对年度扶持激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评和总结。区级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实施办法应当向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报备。
五、强化资金监管
(一)斗门区政府是扶持激励资金使用支出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扶持激励对象,督促指导其加快资金使用支出,对资金安全进行监管,推进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工作。要确保扶持激励资金用于有利于水源保护的项目、相关公益性项目补贴,使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付出额外管理成本及经济受限的对象能真正长久受惠,激发保护水源内生动力,使饮用水水源得到切实保护。
(二)村(居)和其他责任单位、组织应将扶持激励资金及使用情况在村(居)和其他责任单位、组织内进行详细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扶持激励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运作及其人员奖金、津贴补助等经费;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项目以及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其他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无关的支出项目。
(四)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1.扶持激励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虚报、骗取、冒领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全额追缴扶持激励资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消极应付,不积极履行职责,造成工作不能顺利实施的,减少扶持激励资金额度。
3.违反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的,除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之外,应扣发相关扶持激励对象上一年的激励资金以及本年度扶持激励资金,扣发的资金结转抵扣下一年度市级及相关区需筹集的扶持激励资金。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起的扶持激励。原《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办法的通知》(珠府〔2020〕41号)同时作废。
附件:1.珠海市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资金考核办法
2.珠海市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