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水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加强排水管理,提升市民守法意识,规范排水行为,进一步巩固我市水污染治理成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为做好《条例》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细化排水户分类管理的各项法定要求,切实落实责任主体,使《条例》全面落地生根,我局牵头起草了《珠海市排水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包括十二条规定和附表《排水备案申请表》。
一、编制背景
全市排水户基数较大,涉及行业较多,污水性质复杂,客观上存在一定管理难度,亟待建立一套分工明确、操作性强的管理机制。《办法》是落实《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水户营业面积较小或者排水量较少,且排放污水污染物浓度较低的,无需申领排水许可证,但是应当向区排水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要求。按照排水户的经营规模、排水水量和水质等因素,分别实行排水许可和备案,通过《办法》的实施,对营业面积较小或者排水量较少,且排放污水污染物浓度较低的排水户实行排水备案,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缩减了办事流程和效率,既减轻了相关市场主体的负担,优化了营商环境,同时亦释放了行政审批和行政监管的资源,从而提升城市排水管理水平,保证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最终实现防治水污染、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
二、编制目的
我市排水户数量多、类别多、分布广、人口密度大,工业和商贸化程度较高,城市排水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通过制定《办法》,引导排水户规范排水,解决排水管理难题,巩固水污染治理成效,提升城市排水管理水平。
三、编制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641号)
《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
四、实施对象
《办法》规定,营业面积较小或者排水量较少,且排放污水污染物浓度较低的生产经营的排水户可以申请办理排水备案,按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分为七大类:一是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废水或废水全部外运处理,只排放生活污水的工业类排水户;二是季度月平均用水量小于等于500m3的餐饮类排水户;三是独立诊所、社康医院、口腔医院、宠物医院(店)等小型医疗机构,或只排放生活污水的医疗卫生类排水户;四是不提供维修服务的洗车场(店)、加油站等汽车服务类排水户;五是餐具清洗、衣物、针织物等洗涤厂季度月平均用水量小于等于500m3洗涤类排水户或洗浴、足疗、按摩等保健养生服务和理发、养颜、护肤等美容美体服务场所;六是提供餐饮服务且季度月平均用水量小于等于500m3的或不提供餐饮服务且季度月平均用水量小于等于1000m3的住宿服务类排水户;七是不提供宰杀服务且经营面积小于等于200m3的农贸市场服务类排水户。
五、备案条件
《办法》规定,办理排水备案应当符合室内外排水设计规范要求,雨污分流。同时,排放污水的水质需要符合国家、广东省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此外,办理排水备案需要建设预处理设施的,应当已按照有关规范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六、备案申请程序
排水户申请办理排水备案,可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排水备案申请表或在所在地行政(功能)区政务服务窗口现场填写排水备案申请表,申请办理。排水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主要包括排水位置、用水量、排水接驳情况以及承诺书等。排水户完成备案后,可以获取排水备案回执,排水备案回执可以作为已办备案的证明。若排水备案申请表内容发生变化,排水户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办理排水备案。
七、管理部门及主要职责
《办法》要求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水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排水户备案的办理和监督管理;市政排水设施管养单位协助辖区排水主管部门做好排水备案相关工作。
八、《办法》的特点
一是可操作性强。《办法》统一梳理了哪些排水户可以申请办理排水备案、办理排水备案应满足的条件、如何办理排水备案、排水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并针对排水户的管理做了进一步的补充细化,使该《办法》更具有普适性和可操作性。二是便利性强。以往排水户申报排水许可需通过线上线下申报、现场审查、审批核发证件等多项流程手续,且申办时间至少需要5个工作日。而如今,凡符合备案条件的排水户只需网上或现场申报排水备案,待填录通过相关信息即可实现秒批,完成排水备案手续,实现了降低办事难度和成本,促成了排水管理单位和排水户双赢的局面;同时,也达到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了城市排水管理水平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