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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事主体公司秘书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4〕34号)

        ZFGS-2014-014

        珠府办〔2014〕34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商事主体公司秘书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1日

        珠海市商事主体公司秘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秘书管理,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珠海经济特区内已领取商事登记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秘书制度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立公司秘书,公司秘书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并接受政府行政部门查询公司相关情况的管理规范。公司秘书制度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秘书可以由自然人或者依法成立的秘书公司担任。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秘书:

          (一)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四)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公司秘书在任职期间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聘请秘书,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公司秘书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在作出变更决定后的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备案。

          第六条 公司秘书的备案事项,包括秘书姓名或名称、身份情况、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秘书职责。

          第七条 公司秘书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公司秘书的任免职文件;

          (三)公司秘书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中自然人秘书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秘书公司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如涉及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秘书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在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商事登记业务平台上提交公司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查询;

          (三)筹备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四)管理股东材料和公司文件、档案。

          第九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在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公司秘书备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公司秘书的备案事项信息推送至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一)未按规定进行公司秘书备案的;

          (二)公司秘书不履行职责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2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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