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7份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珠海市2012年在全国率先颁布了地方性法规《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并于2013年出台了配套政府规章《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为做好商事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我市先后颁布了《珠海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珠海市商事主体先照后证监管信息认领办法》《珠海市商事主体公司秘书管理办法》《珠海市商事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珠海市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珠海市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珠海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等7份政府规范性文件,强化商事登记后续监管、健全信用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大胆的突破,给全国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了珠海先行先试经验。
二、文件宣布失效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对商事登记改革有了更高的期待。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开始实施,该条例规定了全国统一的登记原则、登记事项和登记规范,明确了监督管理要求,《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难以较好适应新阶段的实践需求。为深化巩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果,在与上位法相衔接基础上持续推进我市登记制度创新,以废旧立新的方式制定《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条例》(废止《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继续发挥立法先行先试作用,为持续深化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支撑。继而《珠海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珠海市商事主体先照后证监管信息认领办法》《珠海市商事主体公司秘书管理办法》《珠海市商事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珠海市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珠海市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珠海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等7份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依据已废止,且相关规定已与新出台的法规政策不相符,不适应现在对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的需要,应当予以废止。
三、征求意见情况
市市场监管局按程序征求了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意见。从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来看,各单位均对上述两份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