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GS—2015—011
珠府办〔2015〕1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
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事主体“一照一码”商事登记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是指将由人社、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分别为商事主体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商事登记机关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将商事主体相关信息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并在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实现多部门信息推送、信息认领、数据共享的登记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员、场所、设施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 公安、人社、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完善各部门登记业务平台及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保障商事主体办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及时推送、认领及公示。
其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组织应当做好实施“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过程中相关制度、管理措施及技术支持的配套衔接工作。
第六条 商事登记机关根据“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的规定,核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由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记载事项、提示栏、二维码、登记机关等部分组成。
“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包括商事主体的名称、类型、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成立日期。
“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类型和版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新版营业执照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按照“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申请登记的商事主体,相关部门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照);商事主体原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照)办理相关事务的,凭“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办理。
第八条 “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每个商事主体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身份标识。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具体赋码规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二维码可供查询该商事主体商事登记簿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商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前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一照一码”商事登记申请书、材料清单及要求由商事登记机关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公安、人社、质监、税务等部门所需的商事主体相关信息,由申请人在办理“一照一码”商事登记时,一并申报。
除工商登记信息外,仅公安、人社、质监、税务等部门所需的商事主体相关信息发生变动的,由商事主体自行向相关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一照一码”商事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一照一码”商事登记所需材料清单及要求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 “一照一码”商事登记申请材料,连同有效证件及其他材料到商事登记机关现场提交。
个体工商户还可通过手机终端申请办理“一照一码”商事登记业务。
第十四条 对“一照一码”商事登记的申请,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依法作出是否受理、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商事登记机关决定准予登记后,属于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的,核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及通知文书;属于备案、注销登记的,核发通知文书。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登记的商事主体,应当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珠海市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实施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申请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照)不再有效,由商事登记机关统一收回,交回原发证(照)机关处理。
未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在国家规定的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过渡期内,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照)停止使用。
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商事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商事主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时,可一并申请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对申请增发、补发、减发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一并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登记且未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申请注销的,按原注销登记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商事登记簿是记载和公示商事主体信息的法定载体,由商事登记机关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记载和公示。
第十八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公安、人社、质监、税务等部门所需的商事主体相关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公安、人社、质监、税务等部门按照管理职能对共享的信息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商事主体申请设立登记、名称变更登记时,一并填报申请公章刻制的相关信息,由商事登记机关推送给公安部门,商事主体凭“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直接到刻制单位领取公章。
第二十条 商事主体申请“一照一码”商事登记提交的纸质材料由商事登记机关负责收取和保管。商事登记机关建立商事主体登记电子档案与相关部门共享。
第二十一条 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组织对“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予以认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对原需凭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照)办理的事项,在商事主体提交“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不得要求商事主体再提供上述原有证(照)。
第二十二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商事登记便利化要求,建立“互联网+”登记服务模式,为商事主体提供多渠道信息咨询、登记申请、申办引导等商事登记导办服务。
鼓励支持志愿者、义工、各类社会公益组织和团体参与志愿活动,为商事登记提供咨询、导办等便利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