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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珠海市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实施办法》《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实施办法》宣布失效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一)《珠海市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实施办法》

          我市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商事制度改革,并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工商企字〔2013〕36号),启用改革后营业执照。2013年6月14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的《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授权商事登记机关制定并公布商事主体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的具体办法。在《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均未对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的具体操作和遇到问题的解决方法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珠海市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实施办法》,规范了换照过渡期后的换照工作。

          (二)《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的要求,我市自2015年8月在全市范围正式实施“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在国家相关文件及《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均未对“一照一码”改革的具体操作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市通过制定《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实施办法》,明确了原公安、人社、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的责任和工作流程,保障了“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文件宣布失效的必要性

          (一)《珠海市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实施办法》

          该办法属于为解决特定问题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该办法规定商事主体应在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未按期申请换照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申请换照。目前,2013年3月前成立并存续的主体换照工作已基本完成。同时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该办法中提出的部分换照条件已不必要。因此,宣布该办法失效。

          (二)《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实施办法》

          根据2015年6月《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2015年8月《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企业“一照一码”换照工作于2017年底完成,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另外,市场监管总局已于2021年对未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统一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此,宣布该办法失效。

          三、征求意见情况

          市市场监管局按程序征求了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意见。从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来看,各单位均对上述两份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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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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